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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担刑责

2017-12-07 09:45:36

 醉酒驾驶担刑责

 

近日,芒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416日,被告人罗忠平驾驶云N528LC号东风牌DXK6440AF2F型小型普通客车沿芒市白象街方向驶往芒市南蚌小区方向,1810分当其行至芒市白象街鑫鸿建材城门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云NYZ217号长城牌CC7130SM00型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轻微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罗忠平负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被告人罗忠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73.88mg/100ml血。

被告人罗忠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罗忠平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3.88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忠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5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入刑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我市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无酒不成席”的观念根深蒂固,酒后驾车履禁不止。酒后驾驶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法官提醒大家,临近年末,又是婚礼喜庆的高峰,也是醉酒驾驶的高发期。希望市民从该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此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后驾驶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