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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法院审结首例侮辱尸体案

2017-11-07 10:43:15

 

6月6日,芒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侮辱尸体案,以侮辱尸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某、貌觉某某、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九个月、七个月。据悉,该案在德宏州尚属首例。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玛会芹在德宏州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主楼地下室发现被告人杜宏开于当日早上从职业介绍所找来做活的工人貌岩某在地下室内身亡。因担心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杜宏开提出将尸体抬出去丢了,并与被告人玛会芹邀约工地工人被告人貌觉散奥帮忙,借用貌觉某的电动车,当晚12时许,三被告人一同将死者尸体用毛毯及编织袋包裹后运至芒市至象达公路5.5公里处,随意将尸体抛弃在路边,并将包裹物取走后丢弃。经鉴定,貌岩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右肺破裂失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貌觉某某、玛某某发现貌岩某死亡后,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处理,随意将尸体扔在路边,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死者的尊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侮辱尸体罪。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被告人杜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貌觉某某、玛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宏开、玛会芹对死者貌岩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结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侵犯的是社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的构建不仅要考虑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风尚的维护,这也是规定侮辱尸体罪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