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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死亡获刑 法官明判双方息诉

2016-11-20 16:1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禁止饮酒驾驶机动车,总有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致他人与自己的生命于不顾。20164月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225被告景某饮酒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登记在景某喊名下的小型轿车行至芒那线K6+15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继而导致该车又与其后方向同向行驶的哏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刘某车上的乘客何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芒市人民法院以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景某获刑后,被送往外地监狱服刑。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261333.55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起民事案件后,认真仔细分析案件。因景某在监狱服刑,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顺利妥善的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承办法官及时多次与景某服刑的监狱及其车辆投保的省外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向涉案的各方当事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2016427日芒市人民法院到景某服刑的监狱巡回开庭,通过庭审,判决景某等几被告赔偿原告209749.52元,判决作出后,景某等几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201677日原告已到法院领取赔偿款,对该案能够圆满解决表示感谢。

 

  法官提示: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简单的十个字,饱含了人们对驾驶员殷切的希望和忠告,以及对酒后驾车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害行为的血泪控诉。驾驶员一定牢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否则,势必受到法律惩治,届时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