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法院 对周兆勇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示
2016-11-18 08:40:20
罪犯周兆勇,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身份证号码:533121196409100412,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芒市风平镇芒市糖厂,住云南省芒市彩印小区5-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2年6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2日经芒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查,罪犯周兆勇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了(2013)芒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周兆勇有期徒刑4年,同年11月20日作出(2013)芒刑执字第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兆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芒刑执字第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兆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芒刑执字第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兆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现期限即将届满。
2016年11月16日芒市司法局勐焕司法所将罪犯周兆勇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函告本院。同日罪犯周兆勇以本人患冠心病、PCI术后,陈旧心梗、心功3级,高血压病3级,向本院提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正对是否继续给予周兆勇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情况反应、意见或建议的,请予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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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