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性案例

拒收法律文书 依法缺席审判

2017-12-07 09:39:43

 

为逃避法律责任,有的诉讼当事人选择拒绝签收法院的法律文书,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就高枕无忧,法院没有办法判决自己承担责任,也没有办法判决离婚。近期,芒市人民法院遮放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就遇到这样的情形。

案例:被告张某大声咆哮着“我永远都不签字,让原告李某永远离不了婚,让你们法院也无法审判”。无论法院工作人员怎么耐心的向他解释,被告均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及拒绝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法院工作人员进而将传票等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拍照、录像记录送达的过程。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即视为其放弃自己在诉讼中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留置送达及缺席判决,不签收诉讼文书法院可以留置送达,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旦法院缺席审判,若不配合紧随其后的执行阶段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若此时再想举证、申辩,为时已晚。因此,在遇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应当积极配合,并仔细阅读收到的法律文书,认真参加诉讼,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