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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法院会支持青春损失费吗?

2017-12-07 09:38:20

 

近日,芒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奇怪”的民间借贷。说它“奇怪”,是因为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调解时,才发现是青春损失费。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是来芒市打工的同乡农民,俩人曾是恋人关系,后来被告王某提出分手。被告王某说原告不同意大吵大闹,扬言要补偿才行,不得已,被告王某只好写下一张30000元的借条,但到期未能偿还,原告才将其诉至法院。一开始,原告未予承认,通过法官貌似拉家常的询问后,法官了解到双方都是属经济困难的人员,30000元对俩人来说是大数字。当法官倒查借款来源(转账还是现金交付?若是现金交付,原告的取款凭条,若是转借来的现金又是向何人所借?)、借款用途等时,原告支支吾吾,在法官做工作后原告终承认是青春损失费。经调查,俩人在同居期间,原告曾流产一次,后被告又移情别恋对原告是造成了一定的伤害,通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在支付5000元给原告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

法官说法:“情债”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一方当事人虽然在当初考虑不周或被迫为对方写下了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借条,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只要有借条,官司就会胜。但是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会调查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债务存在。对“情债”行为,法院认为,恋爱过程中因为双方性格不合或其他原因,最终不能步入婚姻殿堂而反目,提出的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请求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只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对青春损失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