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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 法定代理人买单

2017-12-07 09:37:45

 

近日,芒市法院依法判处一起未成年人侵权纠纷。被告之子(2004512日生)与原告之子(200472日生)是同一学校的校友。20168月原、被告之子因争吵将原告之子打伤。原告知道此事后,立刻到派出所报案。原告之子共开支医药费10300元。之后原告与被告在派出所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但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后便拒绝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订立的协议没有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签订,并非由相关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没有履行司法确认,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之子也有责任,被告赔偿10000元已足够。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没有欺诈、胁迫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官说法:本案双方孩子在事发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该协议由双方法定代理人签字、捺印,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协议》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