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理财”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
2014年12月2日至11日,原告邵某要求被告李某为其购买“格拉斯贝格”网络平台的电子币,并分六次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人民币43401元。期间,原告称其手上已经有10000电子币,要求被告用人民币10000元回购。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1元。余款人民币33400元由被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谢某购买电子币。2015年4月该网站关闭。现被告代原告购买的电子币均转入原告的会员账户里,但因网站关闭,无法进行交易。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33400元。
经庭审调查,“格拉斯贝格理财计划”是一个网络投资平台,每一单投资人民币1500元即可注册会员账户,每天每一单分红25虚拟币的收益:其中实发16.7资产币,另外8.3属回购币,由网站自动回购。会员每满100资产币才可出售,出售所得收益进入会员账户的现金钱包,在现金钱包里可自由提现,提现的金额必须是100的倍数。每介绍人入一单(每单人民币1500元),介绍人可返得300虚拟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自愿要求被告代其购买电子币,且被告代原告购买的虚拟币均在原告的账户上,被告未占用原告人民币33400元,故被告代买电子币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格拉斯贝格”网络平台表面上是网络理财平台,事实上却是以给付高额回报的方式,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对象吸收资金,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网络理财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莫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