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亡两年不申报,儿领养老金须返还
2016-11-20 16:17:21
近日,芒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其母亲去世后仍领取的养老金45740.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已履行了义务。
李某的母亲高某系芒市某企业退休人员,在芒市社保局养老中心领取养老金。2010年6月,高某去世,其子李某未向原用人单位或社保局提供死亡证明,致使社保局自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继续向高某在建行的账户发放养老金合计45740.4元,李某从建行悉数取出。2012年9月,高某的养老金改为由农行发放,农行重新发放养老金存折,直到2014年6月存折无人认领,农行将存折转交至社保局养老中心,经养老中心核对,才得知高某去世的事实并立即停发了养老金。此后,社保局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退还其领取的养老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不当得利45740.4元。
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从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开始,至其去世后停止发放。本案中,李某在其母亲去世后,未履行如实向原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申报的义务,而且故意领取了社保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国家的社会保险财产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判决李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