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彩礼要返还吗?
2016-11-20 16:07:31
近期,芒市法院审结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还原 原告方某与被告冯某均系二婚,二人于2013年4月7日按民族风俗举办婚礼,后于2013年8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初婚曾生育两个女儿,婚后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二人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被告婚前曾给付原告彩礼52000元,被告要求原告按民族风俗返还彩礼。
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未果。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长达一年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原、被告间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被告返还彩礼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本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未支持被告返还彩礼的要求。被告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虽然在本地农村地区存在一些离婚返还彩礼的习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返还彩礼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出现民风习俗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形,一般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出于尊重民风习俗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后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决。